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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 時間:2013-09-18 16:31
- 來源:廣東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8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13年8月29日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征,沿著濱水地帶、山脊、林帶、風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進入的線形綠色開敞空間和運動休閑慢行系統。
第三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體現地方自然風貌和歷史人文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保障其實施。
第五條 綠道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建設、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綠道工作的正常開展。屬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納入政府建設投資計劃。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綠道建設予以扶持。
市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綠道建設。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省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確定其工作機構和人員。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綠道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道工作。
第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機制。
第二章 綠道規劃
第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符合綠道規劃要求。編制綠道規劃應當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綠道規劃包括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和城市綠道總體規劃。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省立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控制區劃定要求和各地級以上市省立綠道建設任務。
本規定所稱綠道控制區,是指為保障綠道的基本生態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沿綠道慢行道緣線外側一定范圍劃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間,主要包括綠廊系統和為設置各類配套設施而應保護和控制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綠道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綠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綠道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內容,劃定綠道控制區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確綠道分期建設任務,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綠道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乙級資質以上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綠道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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