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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 時間:2013-09-17 15:50
- 來源:廣東勘察設計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綠色建筑、實施建筑節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建筑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實施考核評價制度,制訂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開展考核評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優于國家和省標準、適用于本地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規范。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二)舊城改造項目;
(三)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鵝潭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片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大學城南區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確定的城市發展新區應當由新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該新區的管理委員會根據區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能源、市政、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
第一條 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綠色建筑、實施建筑節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建筑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實施考核評價制度,制訂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開展考核評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優于國家和省標準、適用于本地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規范。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二)舊城改造項目;
(三)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鵝潭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片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大學城南區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確定的城市發展新區應當由新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該新區的管理委員會根據區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能源、市政、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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